| 海南省临高县法院“一桩小案审了19年无结果”,今年5月30日经媒体监督才得以审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日前在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这是一起典型的严重失职渎职事件,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侵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他认为:“迟到的公正也是一种不公正。” “迟到的公正也是一种不公正。”中国首席大法官一语中的。这几年听得人耳朵起茧的一句话是:“迟到的公正也是公正”。几乎每一个冤假错案的平反昭雪,都会引来这一句话欢呼。欢呼者大抵认为,“迟到总比不到好”。可以看出,持论者更为看重的是结果,并且是与最坏的结果相比较的结果。若非肖扬大法官站出来唱一唱反调,这种将“迟到的公正”与公正画等号的伪法治论调,差不多要被当成法律知识来普及了。 “公正”确有必要正本清源。《牛津法律大辞典》对“公正”的权威解释是:“公平的一个方面,是法官和执法者所应具备的品质。它意味着平等地对待争议的各方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人,对所有的人平等和公正地适用法律。” “迟到的公正”虽然使胜诉方得到了公正的法律评价,但这种迟到的评价是以不当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加大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为代价换来的,因而存在着严重的“瑕疵”。临高县的这起案子就很能说明问题。这么一个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小案子,竟拖了19年还审而无判,硬生生让当事人在诉讼途中跑了19年的马拉松,留下“沧海变成桑田,青丝熬成白发”的一声叹息。 其实,由于公正的姗姗来迟,当事人身陷冤狱、饱受磨难,乃至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也并不少见。从佘祥林,到胥敬祥,再到李久明,哪一个不是“迟到的公正”的受害者? 有人津津乐道、沾沾自喜于“迟到的公正”,说到底是出于对司法程序的漠视,这样说大抵是不冤枉他们的。在他们的辞典里,似乎只要实体公正,程序的不公正是可以忽略不计的。这其实是一种矮化法治的错误认识。人们所期待的公正,是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内的司法公正。法律界有句行话:“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实体的公正。”许多冤案、假案、错案、烂尾案的铸成,根子恰恰出在程序缺失或程序违法上。有的办案人员迷信“折狱以犯供为断”,“大刑伺候”逼取口供,整得案中人生不如死、屈打成招;有的则怠于职守,超期羁押、超限办案,把案子办成了一出没完没了的“肥皂剧”;更为恶劣的是,个别执法者贪赃枉法,与人恶意串谋,制造伪证,把案子“经营”成攫取私利的“提款机”。 轻率地把“迟到的公正”归于公正,甚至不惜借“不到的公正”反衬其来之不易,极易模糊和转移我们盯防办案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视线。明明是出入人罪的“葫芦僧”,反倒被涂抹成了为民做主的“青天大老爷”。如此“反面文章正面做”,只怕是“葫芦僧”们会越来越有恃无恐,“迟到的公正”会越来越迟,“不到的公正”会越来越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