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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草案
严格限制临时冻结资金时间
2006-08-23
    本报北京8月22日电(记者程刚 崔丽)今天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二审稿,对冻结可疑资金的时间作出了严格限制,规定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此举有利于保护公民和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反洗钱法》草案一审稿曾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对有可能转移至境外的资金,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于7日内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不移送的,应立即解除冻结;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在接到不予立案的通知之日起3日内解除冻结。

    在初次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政府、部门提出,冻结客户资金影响很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今天就二审稿作说明时表示,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可疑交易活动,“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明确规定:“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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