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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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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库车位归属将被明确
2006-08-23
    本报北京8月22日电(记者程刚 崔丽)小区的车库和车位到底归谁所有?对这个公众格外关心的问题,物权法草案五次审议稿有新“说法”。

    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曾规定:“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今天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汇报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时说,对草案进行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除了车库,还有车位,建议对车位的归属也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车位的问题应当规定,但车位有的是规划内的,有的占用了闲置土地的,有的占用了道路的,应当区别对待。

    据此,草案五次审议稿将这一款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最新版本的物权法草案还明确,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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