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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制度、社区矫正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
司法保护织紧未成年人保护网
2006-08-26
本报记者 崔丽 程刚
    

    17岁的胡某一念之差偷了别人的东西,法院在审理时委托当地居委会对小胡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小胡平时是个学习上进的学生,对同学也能友爱帮助,因父母离异,情绪波动较大,一时失足。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这些情况,从轻判处小胡有期徒刑6个月。

    这份“平时表现好,判时可从轻”的社会调查制度,正式被纳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中。

    此次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在司法保护方面出现许多新亮点,织紧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大网。

    在草案中,社会调查制度的引入即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和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涉嫌犯罪行为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社会团体,就未成年被告人的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在处理案件时参考。

    草案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限制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监禁刑;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在适当场所、使用适当的方法进行,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

    对于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犯,主管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社区矫正。

    同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和名誉。

    在民事权利方面,草案规定了参与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加人性化。父母离婚跟谁,要听取孩子的意愿。草案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未成年人的受遗赠权同样受到保护。

    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草案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立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相应设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这些规定旨在更好地适应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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