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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能源浪费惊人
节能法缺乏强制力和可操作性亟须修订
2006-08-26
    本报北京8月25日电(记者崔丽)目前我国能源形势相当严峻,现行能源法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倡导性条款多,惩戒性条款少,缺乏强制力和可操作性,亟须尽快修订。

    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节约能源法实施情况报告时作上述表示。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5月组成执法检查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李铁映说,从检查情况看,我国能源形势相当严峻,节约优先的方针没有得到落实,节能工作远不能适应我国能源短缺的基本国情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

    我国是能源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石油、天然气人均剩余可采储量仅有世界平均水平的7.7%和7.1%,储量比较丰富的煤炭也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58.6%。按目前探明储量和开采能力测算,我国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可采年限分别只有80年、15年和30年,而世界平均水平分别是230年、45年和61年。

    近年来能源消费急剧增长,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最大制约,直接威胁国家经济安全。2005年煤炭产量达21.9亿吨,比2000年翻了一番,仍不能满足需要。石油净进口量由2000年的0.76亿吨,迅速增长到2005年的1.43亿吨。

    与能源短缺形成强烈反差的是,能源浪费惊人。近年来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不降反升,按2000年价格计算,2002年至2004年分别为1.30、1.36、1.43吨标准煤/万元,2005年与2004年持平,今年上半年同比上升0.8%。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今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201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05年降低20%,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将节能确立为必须完成的约束性目标。

    李铁映说,节能法实施8年多来,我国的能源形势、管理体制和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法律已不能适应实践的需要。主要是:调整范围比较窄,条文设计主要针对工业领域,对建筑、交通、民用等领域涉及较少或没有规定;一些制度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许多规定过于原则,倡导性条款多,惩戒性条款少,缺乏强制力和可操作性。

    李铁映表示,节约是一种经济增长方式,更是一种国家发展战略,执法检查组建议尽快修订节能法。节能法修订已经列入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有关单位要加快修订草案的起草进度,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要根据我国的节能形势,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修改。

    要通过修订,完善政府节能管理、监督和服务体系,形成统一负责、分工协作的节能管理体制。将调整范围扩大到建筑、交通、民用等领域,加强节能法与可再生能源法的衔接,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交通和民用领域的应用。明确国家鼓励节能的经济政策和具体措施,建立“谁节能,谁受益”的机制。将节能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为实现国家节能目标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保障。增强法律的强制性、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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