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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民工告赢上海劳教委员会
并获国家赔偿
2006-08-26
    本报讯(记者李丽)安徽省庐江县石头镇的丁氏三兄弟因不服对其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将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诉至法院。近日,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该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并分别赔偿丁氏三兄弟的经济损失。

    丁昌恒、丁昌群、丁钱明三兄弟是在上海从事建筑的农民工。2005年8月31日,丁钱明在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塘园路505号打电话,因话吧经营者施某多收了3毛钱话费而与之发生争执,随即互相殴打。

    其间,施某拨打110报警,上海金山公安分局朱泾镇派出所民警及时赶至现场,依法传唤丁钱明与施某。由于丁钱明拒绝传唤,与民警发生拉扯,丁昌群、丁昌恒见状阻止民警传唤小弟。在揪拉的过程中,民警陆某的左手臂、邬某的右手臂表皮、软组织受伤,联防队员顾某的上衣被拉破。

    随后,上海市金山公安分局以三原告殴打他人、拒绝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为由,决定对丁钱明治安拘留22日;对丁昌群、丁昌恒治安拘留25日。拘留执行期间,2005年9月15日,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对三人各劳动教养1年;9月23日,三兄弟被分送上海市第四劳教所及江苏大丰劳教所两地实施劳动教养。

    2005年12月28日,三兄弟将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诉至庐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劳动教养的决定,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交通费、电话费、律师代理费和精神损害费等。庐江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上海市金山公安分局对丁氏三兄弟处以拘留符合法律规定,但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就丁氏三兄弟同一违法事实作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属于重复处理,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司法原则。而且,丁氏三兄弟没有“前科劣迹”、“偶尔与人纠纷,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不符合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因此,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

    一审判决后,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不服,上诉至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倪敏告诉记者,二审时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交了“撤销治安拘留决定书”,称其在作出劳教决定前,已依法成效对三人的治安拘留。但是,因为“上诉人没在一审法定程序中提交,因此不予认定。”

    今年6月22日,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但对附带行政赔偿诉讼部分予以改判,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应按照“2005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73.3元”的标准分别赔偿丁氏三兄弟的经济损失。7月5日,丁昌恒三人被释放,自2005年9月23日始,他们共被非法劳教28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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