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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顾职工权益和担保人利益
新企业破产法高票通过
2006-08-28
    

    本报北京8月27日电(记者程刚 崔丽)今天下午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企业破产法。在制定这部法律中出现最多的有关破产企业职工和企业担保人清偿顺序的争议,也随之宣告结束。

    早在1986年中国就出台了针对国有企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到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众所瞩目的企业破产法的出台整整经历了12个年头。立法过程中,对破产职工权益和担保人权益谁先清偿是争议的焦点。

    新企业破产法规定,过去法律规定是劳动债权优先,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企业破产法的公布时间将成为界定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清偿顺序的分水岭。法律最终为企业的职工权益和担保人权益找到较为平衡的解决办法。

    “新破产法对破产清偿顺序作出了更加符合中国国情,更有利于保证职工权益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在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他表示,新破产法按照“新老划段”的制度安排,在保证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在破产程序中得到优先清偿的同时,兼顾了担保制度的稳定,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企业破产法是一部规范市场主体的基础性法律。只有破产法的出台实施才能有效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才能促进在公平基础上的自由竞争,才会让参加市场之游戏主体都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市场才会更有效率,才能降低交易成本。

    新企业破产法还增设了企业重整制度。“目的是对一些因各种原因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实施重整,以摆脱困境,恢复生机,尽可能避免因破产清算带来的职工失业、社会财富损失等社会震荡。”安建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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