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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跑马拉松猝死
父母起诉学校获赔
2006-08-29
    

    本报讯(范静 记者王亦君)在2005年10月16日进行的北京国际马拉松比赛中,24岁的小刚(化名)在比赛过程中猝死。其父母认为,儿子是代表北京吉利大学参赛,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告上法庭向学校索赔。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北京吉利大学赔偿死者父母34万余元。

    此案审理中,北京吉利大学的代理人表示,参加比赛时,小刚准备到学校上学,学费还没有缴纳,也没有学籍,他参加马拉松比赛属于个人行为,并且在报名表中已经同意“发生意外风险,责任由本人承担”。另外,由于比赛组委会已为参赛运动员投保,小刚家人已获得了8.3万元的保险赔偿,因此,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刚并不是吉利大学的学生,其代表吉利大学参赛是否与吉利大学形成了雇佣关系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根据首都高校马拉松挑战赛规程的规定,该项赛事的报名工作是以各院校为单位,由各院校统一组织实施。

    由此可见,在小刚是否代表吉利大学参赛的问题上,吉利大学享有最终的决定权,对此小刚完全处于一种接受吉利大学安排支配的从属地位;根据赛事规程,取得较好名次的参赛院校将获得奖杯、证书等荣誉并有相应的物质奖励,吉利大学通过参加马拉松挑战赛在获得物质奖励的同时也能够扩大学校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从这一角度出发,小刚参加比赛所付出的“劳动”是为了吉利大学的利益;根据小刚父母提交的公证书等材料可以证明,小刚曾经多次代表吉利大学参加各种比赛并取得了优异的成绩,赛前的训练准备也都是在吉利大学教练的指导下进行,可以认定吉利大学为小刚参加比赛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小刚代表吉利大学参赛带有一定的连续性,而且是以完成比赛取得成绩这一特定目的而参赛。因此,法院认为,吉利大学与小刚之间所形成的这种特定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认定标准和基本特征,法院依法确认吉利大学与小刚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北京吉利大学赔偿小刚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3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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