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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院驳回我国“慰安妇”索赔起诉
全国妇联全国律协等发声明予以谴责
2006-08-31
本报记者 王亦君 实习生 谢慧
    “今天,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中国海南省林亚金等6名受害妇女及7名受害者遗属,要求日本政府承担其在侵华战争期间悍然推行“慰安妇”制度,给她们造成终身伤害的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对日本东京地方法院的这一不当判决,我们表示强烈谴责。”

    今天下午,在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和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等5家单位联合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有关负责人代表5家单位发表了上述联合声明。

    2001年7月16日,居住在中国海南省的林亚金等8名原日军性奴隶(即“慰安妇”),在东京地方法院以日本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日本政府在中日两国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每位原告2300万日元。林亚金等8名原告分别为黎族和苗族人,她们当年最小的14岁,最大的17岁。

    据悉,在此次审判过程中,东京地方法院以“国家无答责”的理由驳回了中方的诉讼请求。对于“国家无答责”,全国律协对日民间索赔指导小组负责人康健律师解释说,这是日本明治时期基于皇权至上而建立的法理,是指国家公务员在行使职权时,对公民造成侵害可免除责任。但是,这一法理仅限于日本皇权管辖的日本国民有效,中国公民不属日本天皇管辖,而且战后这一法理已被废弃。对于法院以此作为审判依据的做法,她认为是荒唐可笑的。此外,对法院以日本《民法》中的“20年限制”作为“时效壁垒”的做法,康律师也表示了异议:联合国大会1968年通过的《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对此已进行了明确规定,日本政府也应当遵守。

    对东京地方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全国律协会会长于宁认为,这是日本司法界作出的一种倒退的举动,与以往的败诉不同,此次的判决回避了“不法侵害行为”这一事实性质。虽然日本标榜所谓“司法独立”,但是日本法官所作判决仍受到日本政治、社会等各方面的影响。对此,他表示,将设立临时性的中国援助“慰安妇”受害事实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工作,以查清事实并解决问题。

    “调查工作大致从3个方面进行,”康健律师介绍说,“主要调查居住在中国大陆及境外的中国受害妇女,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受害事实,扩大新的线索;调查对象主要是受害妇女幸存者或受害者遗属或其他证人;预备用5年的时间开展此项工作,主要以律师为主,并和史学工作者及社会工作者进行广泛合作。”同时,康律师强调,进行调查的目的不仅仅是收集历史资料,更重要的是要向日本政府提出有理有据的交涉,以维护受害者被侵害的人权。

    本报北京8月3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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