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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如何为义务教育尽义务?
2006-08-31
张贵峰
    随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连日来,义务教育再次成为一个热门的公共话题——继日前教育部发出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不得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学校重点班”之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8月28日在做客媒体解读义务教育法时表示:“目前教科书改动过于频繁”,“很多地方的官员介入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和发放,教科书已经成为教育领域腐败的一个很重要的领域。”(《新京报》8月28日,《新华网》8月29日)

    无论教育部的“规范公共教育资源配置”,还是人大法工委抨击的“教材腐败”,实际上提出的都是这样一个问题:对于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政府应当如何尽义务?

    如果说前者是着重从正面、不缺位的积极主动角度指出了义务教育的政府义务的话,那么,后者则侧重从反面的不越位角度强调了政府的另一种义务——即不过分介入教育具体事务、充分尊重教育自主权的义务。

    很明显,要确保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这两种政府义务均十分重要,缺一不可。没有前者,义务教育固然会失去基本的外在发展环境;而如果没有后者,义务教育同样会在权力的侵蚀下丧失内在的发展活力、并衍生各种教育腐败。

    应该说,近年来,针对前一个方面的政府义务,相关讨论已经不少,并且已形成了许多共识,但后一个方面的政府义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还没有得到很好的反思。

    对于一个正常的公共治理过程而言,政府越位的危害性一点也不比缺位更小,甚或是危害更大。以教育腐败为例,审视近些年来各个腐败高发的教育领域,如教材、招生、基建、人事等等,不难看出,这些领域之所以产生腐败,几乎无一例外地都与权力密切相关。换言之,权力干预、越位的程度,实际上决定了这些领域腐败的深度。教材腐败的基本背景是“官员介入”,招生、基建、人事管理中的教育腐败同样如此,如最近一位招生黑中介对记者直言不讳表示的:“我们只是跳梁小丑,真正的幕后黑手是实权派……”(《华夏时报》5月29日)

    具体从义务教育看,权力越位、权利萎缩所带来的教育危害,腐败其实还不是最严重的表现形式,而最严重的在于,这种越位实际上也是长期以来应试化痼疾难除、素质教育步履艰难的根本原因。道理很明显,因为依据现行的教育管理体制,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内的公立教育机构,都很难成为教育权利的主体——大到人、财、物的管理,小到招生考试、教材课程设置等具体教育行为,真正做主、“说了算”的都是权力。正如教育部部长周济指出的,“一些地方政府习惯用升学率评价当地教育工作和学校办学水平,实际上形成了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奖惩机制”。(新华社5月2日)

    政府之于义务教育的“义务”,概括起来其实就是一句话:让权力的归权力,权利的归权利——使政府权力真正恪守服务本位,充分服务而又不越俎代庖过分干预教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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