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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采煤前先缴纳风险抵押金
2006-09-01
    

    本报讯(罗兵 记者李玉波)为抵御安全生产风险,保证煤矿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工作顺利进行,从今年9月份开始,内蒙古乌海市政府要求地方煤矿开采前,需先缴纳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方可开工。

    按照规定要求,属井工开采的煤矿:低瓦斯矿井年核定生产能力为30万~120万吨的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400万元;高瓦斯矿井和按高瓦斯管理的矿井年核定生产能力为30万~120万吨的存储500万元,120万吨以上的存储600万元。属露天开采的煤矿:60万吨及以下的存储200万元;60万吨以上的存储300万元。

    目前,乌海市地方煤矿均为基建或技改井,根据这一实际,乌海市实行地方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分步缴纳的办法。同时,对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支取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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