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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霸王条款让邮件当做废品卖
2006-09-05
李万刚
    

    廊坊邮政局一名临时聘用的邮车司机在运输邮件途中,将盖着邮戳的近万份邮件当做废品卖到通州一家废品店,8月31日,河北省邮政局人员称,该司机已被辞退,因其涉嫌盗窃,将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河北省邮政局已对廊坊邮政局相关责任人作出撤职等处分。

    铤而走险的司机、管理不严的邮政部门确实需进行法律严惩。这起盗卖邮件事件,暴露出了《邮政法》重大漏洞。该法规定:平常邮件的损失,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正如廊坊邮政一名员工称,“被盗卖的邮件走的都是平信,不是挂号信。”在消费者付出邮资,邮政企业却无责的法律规定下,大量普通邮件被当成废品卖会成为一种理性的经济选择:损人之大利,利己之小益。

    如果邮政部门对普通邮件的丢失、受损继续免责,那么,人们有理由怀疑邮件大量被盗卖的情况,还会继续发生。虽然相信邮政企业的管理制度和邮政职工的职业道德,能竭力保障普通邮件的安危,但是,内部制度和职业道德总得依靠人的执行,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细小的法律、制度的不当和漏洞,会被有意或无意地利用,进而被一些人扩大到让人震惊的程度。

    《邮政法》制定颁布于1986年,当时并没有举行听证等立法程序,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也尚未健全,从而出现了“平常邮件的损失,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这样的霸王条款。目前,《邮政法》正在修订,建议立法部门、专家能够广泛听取民众意见,消除针对平常邮件的不当规定和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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