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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付款方式 规范外资购房
2006-09-05
    本报北京9月4日电(记者郭永刚)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今天发布通知,对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所涉及的外汇管理事宜进行明确。该通知被认为是7月24日建设部等6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6部委在7月24日出台的《意见》中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建设部今天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以及港澳台居民购买自住商品房的两种付款方式进行了规定:

    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有效身份证明、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境外个人还须提供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

    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持规定的各项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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