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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公开拍卖车牌号
2006-09-05
本报记者 李玉波 通讯员 艾文涛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等地的交警部门分别向社会公开拍卖了吉祥机动车牌号。分别在8月举行的这3场拍卖会共获得拍卖款163.1万元。

    据了解,所有拍卖号牌款将统一上交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户管理,用作建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和交通事故受害者紧急救助机制,使事故受害者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救助。

    交警部门的这一做法在社会上引起争议。内蒙古慧聪律师事务所张献华律师对此做法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张献华认为,交警部门作为拍卖主体不合法。依据《宪法》、《人民警察法》及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执法机关,其职能是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秩序及其他专项领域的社会秩序,依法行使管理职权。而《拍卖法》第25条明确规定: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拍卖主体应是市场中的民事主体(罚没品例外)。作为行政机关的交警支队委托拍卖机动车牌号,其主体资格与现行《拍卖法》规定不符。此外,机动车牌号的发放是一种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行为应是申请审批行为而不是买卖行为,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不是民事行为。

    “机动车牌号不能作为拍卖物品。《拍卖法》第6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张献华说,机动车牌号属于社会的公共资源,社会全体成员人人均可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无偿平等使用。

    也有不少人赞同这一做法。“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得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体现了人文关怀。”内蒙古大学一位教授说,即使不拍卖这些车牌号,它们也将流入社会,钱也许会到个人腰包里,而通过拍卖,则可用到更多需要的人身上。但他特别强调,“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不应参与拍卖。”

    记者致电呼和浩特市交警部门,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拍卖是根据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公开拍卖部分机动车牌号的通知》精神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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