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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建立“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
2006-09-11
本报记者 黄勇
    “我国虽然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但是笼统的。在目前的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和成年人适用的是完全相同的一套标准和体系。”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安徽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孔维钊认为,应当参照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

    据孔维钊介绍,1981年英国刑事诉讼皇家委员会在一份文件中指出:“未成年人可能不能很好地理解讯问的重要性或他们自己所说的内容,并且可能比成年人更易受到他人建议的影响。他们可能需要一些友好的成年人的在场支持,以建议和帮助他们作出自己的决定。”

    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的基本含义是指,警察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适当的成年人(如监护人或者专设的适当成年人)到场。目前包括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在内的国家都有此项制度的相关立法。

    据了解,我国香港地区也确立了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香港法律规定:被警方拘捕的青少年,只有在父母、监护人或与该名青少年的性别相同的人士在场的情况下接受接见。若青少年的口供是在没有该等人士在场的情况下录取,该口供可被视作以欺压手段获得,法庭可以此作为足够理由,不把口供列为证据。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安徽省人大代表团31名人大代表在提出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刑事保护的议案》写道:“现在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规定已不能适应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和犯罪预防的需要,建议制定适合我国司法实际需要的未成年人刑事保护法。”据悉,此项议案已经得到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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