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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柔相济方能实现义务教育终极价值
2006-09-14
俞可
    最近,德国的一个8口之家,处于媒体的关注焦点。因为从2001年开始,这对极度虔诚的基督教夫妇,拒绝把4个已到入学年龄的儿女送入学校,为的是防范他们沾染恶习。于是,当地教育局对这对夫妇施以罚款和拘留,但仍不见效,迫不得已,教育局向法院提交了剥夺其抚养权的申请。这一强制性举措迫使这对夫妇于携全家逃往奥地利。德国教育局的官员向媒体表示,要是他们剥夺抚养权的申请获得法院认可的话,他们将在全欧洲执行。

    这件事,让我想起前段日子颇受关注的上海“孟母堂”事件,以及从9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

    教育部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在沪正式封杀“孟母堂”时强调,在我国,送孩子入学是接受义务教育的惟一方式,家长不送适龄孩子入学属于违法。而这期间,媒体的公众舆论,尤其是网络媒体的草根舆论,几乎一律为这“新读经运动”或“新私塾运动”摇旗呐喊,并反复提及了席卷美国的私家教育。

    笔者并非不认可私家教育,而在中国,把私家教育掺杂进义务教育是不合逻辑的。

    一是因为中国法律制度沿袭的是大陆法系的传统,而美国是典型的海洋法系国家;二是因为中国的《义务教育法》其实是德国式的“义务入学法”或“义务学校教育法”。该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遵守者,将被责令限期改正。而在英国、法国、丹麦、瑞典、澳大利亚,当然还有美国,只有义务教育而不存在义务入学,只要定期接受国家的教育评估,学校教育、私家教育乃至自学皆可达到义务教育之目的。这与中国的《义务教育法》有很大差别。

    不过,在德国,联邦基本法保障了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教育的决定权。相比之下,中国的义务教育,更具有不可抗拒的强制性和国家垄断性质。

    其实,具有强制性的义务教育同时包含着妥协性。在德国的巴伐利亚州,有一个极端的基督教团体叫“十二族”,这个宗教团体以《圣经》为指导在自发组织的课堂上教育他们的32个未成年子女。4年来,他们与当地政府冲突不断,13万欧元的罚款,两周的监禁以及出动警察把孩子强行送进学校——所有的义务教育强制性措施均无济于事。今年2月,当地政府与这个组织达成协议,自发的课堂作为一种补充性质的私人学校接受国家教育部门的监督与指导,教育部门为其制定教育大纲,并规定其所自主聘用的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等。巴伐利亚州教育部发言人说,“这个妥协首要的是保护孩子的受教育权”。

    一语中的。法律是刚性的,亦是柔性的,尤其是当它面对的是一个民族的希望时。因为适龄青少年的全面发展,是义务教育的终极价值取向。

    中国的义务教育是强制性的义务学校教育,进入国家认可的学校是其基本形式。在解决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面临的经费问题、发展不均衡问题、特殊群体受教育权的保障问题方面,《义务教育法》的刚性是不可动摇的。它绝对不能容忍家长的偏袒、学校的蛮横和地方政府的不作为。但在教育教学的多元化和个体发展的差异性方面,《义务教育法》又应该显露其柔性的一面,比如“孟母堂”,可以作为私立的民办学校,接受国家教育部门的监督与指导,国家同时也鼓励和扶持了教育教学实验。只有在刚柔相济中,义务教育的终极价值才能得以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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