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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联合颁布新政策
部属高校毕业生西部工作三年
国家代还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
2006-09-15
    

    本报北京9月14日电(记者原春琳)从今年开始,中央部属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凡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3年以上,中央财政就代他们偿还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财政部和教育部今天联合颁布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并对这一政策作出详细的解释。《办法》明确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参照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说,每所学校每年上报的代偿资助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高校毕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人数的5%,农林、水利、地质、矿产、石油、师范、民族、航海等专业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得高于8%。每人代偿资助总额以该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为限。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说,国家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高校毕业生采取逐年代偿资助的办法。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偿本息的40%,3年代偿资助完毕。

    这位负责人介绍,所谓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是指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艰苦地区的艰苦行业。如果毕业生服务未满3年,提前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他们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外,就业单位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资助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并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毕业生本人负责偿还全部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这位负责人强调,就业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将毕业生返还的资金及时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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