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西宁9月12日电(记者海忆水)本报曾报道的《花季为何变花祭?》,近半年后,自杀学生家长状告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日前终于有了判决结果。法院一审驳回了学生家长的诉讼请求,学生家长败诉。目前,家长不服该判决,已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只因学校一纸处分通告,刚满17岁的少年李晖自杀身亡(本报1月13日6版曾报道)。今年2月份,李晖的父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李晖所在学校侵权。这起青海省首例校园意外事件引发的诉讼案,在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时,吸引了不少学生家长前往旁听。 李晖生前是青海省西宁市湟川中学高二(6)班学生,2005年11月9日在学校期中考试期间自杀身亡。其父母在诉状中称:学校的主要过失是:监考老师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武断认为李晖作弊;学校个别负责人和相关管理部门在不遵循任何程序、在没有相关处理依据的情况下,草率、粗暴地决定对李晖“给予记过处分,并记入学生档案”,并将通告张贴在校园内,对孩子人格尊严造成严重伤害;之后不给孩子一点儿解释和申诉的机会,更没有人告知家长有关情况,导致做父母的不知情,使孩子失去了最后一道生命保护屏障。他们认为,正是学校存在上述严重过错,最终导致了孩子自缢身亡的严重后果,遂将学校诉至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青海省西宁市湟川中学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该校学生李晖作出的作弊处理决定是适当的,处理决定虽有瑕疵,但其处理决定与学生自缢身亡无直接民事侵权因果关系,对此,原告学生家长的诉求不予支持。 李晖的家长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李父告诉记者,他希望能够通过诉讼引起社会各方对学生权益的重视和关注,杜绝这类事件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