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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元是多还是少 缴费方式孰优孰劣
卡拉OK版权收费尚难达成共识
2006-09-21
    本报北京9月20日电(记者董伟)今天是国家版权局就卡拉OK版权收费标准公示的最后一天。在今天下午召开的“卡拉OK版权问题研讨会”上,学者、消费者、唱片公司、官员等各方意见离共识仍然相差很远。

    要不要收费?仍然是多方争论的一个老话题。一些人看来,KTV缴纳版权使用费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唐广良不这么想。

    “为什么要给钱,至今我没有找到理论根据。”他说,就像农民把粮食卖掉以后就再也不能要求任何费用一样,唱片公司也没有道理分食KTV经营者的盈利。因为不管是馒头商还是面条商都不会再给农民一分钱。唱片怎么就这么特别?

    另外,他提出,同样的歌在不同地方唱就会产生不同的价格,说明价格的差异并非完全来自歌本身,那么收多少费用是合理的呢?

    收多少钱?各方同样难以达成共识。

    8月21日,国家版权局在其网站上贴出《国家版权局就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征求意见》。《意见》称,在广泛调查分析和与卡拉OK经营者沟通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提议,每天每间卡拉OK包房收取12元人民币。

    今天,研讨会上对此争论很激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展中国家PCT司原司长王正发表示,收费标准应该充分考虑到地区经济水平的差异和KTV经营档次的不同,不问条件一刀切固然简单,但是有欠妥当。

    他说,石家庄KTV一下午收费不过50元,收12元有可能导致它关门;在北京的高档娱乐场所,收12元完全不关痛痒。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唐广良则质疑该标准制定过程的科学性。“收费涉及到双方,不能只跟收费方聊了聊就定下来,对缴费方不闻不问。”他认为,12元是多了还是少了,也应该听听消费者的意见,否则就有理由怀疑它的公正性。

    正大国际唱片公司的负责人表示,人们抵触卡拉OK版权收费是因为没有很好地领会《著作权法》,事实上,12元太少了,应该给他们和KTV经营者议价的权利。而消费者显然不愿在以前的费用基础上再另外付钱。

    另一个争论的话题就是“怎么收钱”。

    有的专家对《意见》中按照包房收钱的方式也持不同意见。王正发表示,这样收费对不同歌曲的版权所有者是不公平的,而且对下一步分配造成了难题。“难道不同歌曲都分同样的价钱?那些点击率高的歌曲的版权所有者会没意见么?”

    此前,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副会长周敬也明确指出,以卡拉OK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按年度缴纳卡拉OK使用音乐作品及MTV作品的版权使用费不合理,应该按照按点击率收费。“谁使用谁缴费、不使用不缴费、多使用多缴费。”

    然而,按照点击率收费同样也受到了专家的非议。因为这种做法太过繁琐,操作性差,很难把全部费用都收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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