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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商部门指出:
SK-II问题化妆品的退货协议书违法
2006-09-22
    本报上海9月21日电(记者周凯)今天,上海市工商部门指出,SK-II涉嫌问题化妆品的供应商在受理消费者退货时所采用的协议书属违法。

    日前,上海市工商部门在督促SK-II退货情况时发现,消费者如需退货,必须事先签订一份由SK-II涉嫌问题化妆品供应商提供的《简易协议书》。经审核,该《协议书》属供应商单方面拟定而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格式合同,并含有不平等格式条款。

    根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内容。《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还规定,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的内容。

    该《协议书》中出现的“此处理方案为本案例一次性终结处理”的条款,已经违反了上述法规规定。一旦签订此协议,即意味着经营者免除了自身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今后求得损失赔偿的权利。

    为此,上海市工商部门认为,SK-II涉嫌问题化妆品供应商提供的《协议书》违反法规规定,构成了免除自身对提供商品的保证责任、排除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求偿权等主要权利的内容,属于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合同。供应商应当立即对该《协议书》的内容进行修改,并妥善处理好消费者的退货要求。

    此外,《协议书》中“尽管产品本身为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条款,明显违反了客观事实。上海市工商部门表示,产品是否合格,应由权威检测机构检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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