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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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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的贺信
2006-09-22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

    值此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召开之际,我谨代表中国政府,并以我个人的名义,向会议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前来参加会议的各国最高法院院长和大法官表示诚挚的欢迎!

    上海合作组织成立5年多来,顺应求和平、促发展、谋合作的时代主旋律,倡导和实践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上海精神”,全面深化和拓展了成员国政治、安全、经济、人文等领域的务实合作,向国际社会鲜明展示了和平、合作、开放的良好形象。

    通过法律手段协调国际关系,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日益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选择,成为法律界人士的共同责任。司法合作是上海合作组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成员国最高法院的交流与合作,对于防范和惩治跨国犯罪、打击“三股势力”、促进本地区和平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积极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司法合作,愿与各成员国政府一道,秉承“上海精神”,遵循《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努力完善司法合作机制,不断提高司法合作水平。我相信,这次会议必将进一步促进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的司法交流与合作,为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地区作出应有的贡献。

    预祝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圆满成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9月20日

    新华社上海9月2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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