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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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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监督下的司法公正
2006-09-25
滕作鹏
    在我国,如何既保持司法公正,又保证新闻媒体和舆论的正常监督,已经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但也是一个长期困扰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的大难题。

    近两年,许多案件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司法机关的司法裁判施加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可以说,从当年的刘涌案到今年的高莺莺一案,司法活动在新闻监督下一次次地陷于被动之中,甚至有人说当年刘涌案真正的法官是被新闻媒体煽动的社会舆论。不可否认,一些新闻报道不负责任,捕风捉影,歪曲事实,煽动舆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司法活动。但是,就像不能因为法院存在冤假错案就否认其所有的裁判结果一样,也不能因为部分报道不实就将整个新闻监督排斥在外。一个坚持了独立地位的公正的裁判是经得起推敲的,不应该害怕新闻报道和舆论批评。现在的做法,将可能使新闻报道亦步亦趋地跟着法院的指挥棒转,失去了客观性和自己的判断,失去了监督的批评作用和原则,这就等于是对新闻监督宣告“死刑”。

    如果司法体制本身是设计完美的,司法活动能够做到独立、公正地裁判,它可以不需要监督。但现实是,司法体制本身还不是尽善尽美的,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还没有达到相当高的程度,不敢保证其司法活动完全合乎法律与良心。而且,就司法活动所处的外部环境而言,各种干预仍然普遍存在,使它很难真正保持独立地位。因此,司法活动现在还离不开新闻监督。

    《检察日报》社刘佑生社长曾把司法与新闻舆论监督比作“一币之两面,一车之两轮”。意思说得很明白,保持司法和新闻监督之间的平衡状态,是维护正义自身的需要,彼此看似没有直接联系,但却谁也离不开谁。实际上,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都对法治精神充满着信仰,都抱着维护社会正义的这一终级目标。所不同的是,司法机关更忠于法律,新闻媒体更忠于事实。正是这种职能上的差异,才使二者之间在博弈中保持了一种平衡状态。正是在这种平衡中,司法过程才更加透明、严谨,独立与公正才会得到保障,保证了司法活动始终沿着正义的轨道在前进。打破这种平衡,正义就有被颠覆的危险。离开了新闻监督的司法,不可能会真正保持独立与公正,也不可能会得到社会的尊重与信任,法律的权威就不可能真正树立起来。

    因此,我们应该做好的是继续保护而不是试图打破这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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