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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种情形追究行政首长过错责任
《广西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召开立法论证会
2006-09-25
    

    本报讯(记者甘冰)一部对官员问责的地方性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望年底出台。自治区法制办近日为此召开了立法论证会。

    《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对行政机关决策失误、执行不力、效能低下、违法行政、滥用职权、行政首长公开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者在公众场所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等11种情形,追究行政首长的行政过错责任。

    《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故意刁难信访、投诉、申诉人或者推诿、拖延造成不良后果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审批过程中吃、拿、卡、要,作风粗暴,办事效率低下,损害招商引资环境等10项行政行为94种情形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征求意见稿里规定,经集体决策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赞同该决策和不发表意见的人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这项条款也成为了立法论证会的争论焦点。

    广西法学会秘书长韦以明认为,这项条款是错的,因为行政机关是首长责任制,不存在集体决策的说法,集体研究讨论并不意味着集体决策,最后由首长拍板,如果决策失误,不应诛连。韦以明建议该条款改作“对经集体决策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首长及决策人员负主要责任”更为恰当。

    在此之前,自治区法制办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公众普遍认为,该办法如同给公务人员戴上了“紧箍咒”,对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文明、高效地实施行政管理有鞭笞作用。也有公务员表示担忧,某些条款还有待商榷,如一不小心就被追究责任,公务员压力也很大,因此缩手缩脚,产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思想。

    自治区水利厅纪检组副主任认为,责任追究范围中的“对上级组织作出的决定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的”和“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上级织织部署的工作,效能低下,影响全局工作的”,在现实中难以判断,缺乏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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