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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班费还是保饭碗
农民工和白领面临相同考验
■节日加班者一半拿不到加班费
■职工可拨打维权热线投诉单位拒付加班费
2006-10-10
本报记者 刘声
    从安徽农村来北京打工的小黄,今年“十一”期间一直在北京朝阳区望京某楼盘工地上忙碌。他告诉记者,在北京工地上打工两年了,没拿过加班费,更没听说过“十一”、“五一”期间干活一天还能发3天工资,也从没轮休过。

    节日加班费,像烫手的山芋,不要说与小黄这样的农民工无缘,即使是职场精英同样也面临“要加班费还是保饭碗”的考验。据智联招聘网和新浪网近日联合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有3成职场人士参加节日加班,其中可以按国家规定拿到相应加班费的人只有26.6%;加班补偿标准和平时一样的有19.5%;还有53.9%的人根本拿不到加班费。

    北京一家出版社印刷厂的中层主管告诉记者,单位效益好,节假日加班是经常的。就像书商9月30日给你一个单子,10月8日就要让你交书,工人当然得加班。现在印刷厂各车间多数实行承包,都有经营任务,车间主任的权利很大。为了不给工人加班费,降低印刷成本,多数车间都安排职工节后或不忙的时候轮休。于是节日期间大家加班,如果有人不愿加班,车间主任找个机会就可能让你走人。

    害怕丢工作,不敢较真,成为节日加班族的无奈选择。调查中,“拿不到加班费,高达71.3%的职场人士选择默默忍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果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职工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仲裁部门举报投诉,但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况的60天时效期之内递交书面材料。

    该负责人表示,《劳动法》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北京市为例,根据7月1日起新执行的2006年北京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不低于3.82元、每月不低于64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9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5元/小时提高到18元/小时。

    《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专家提示,国庆长假期间的10月1日、2日、3日加班属于法定休假节日加班,10月4日、5日、6日、7日加班则属于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用人单位必须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为30天)内给职工结算支付加班费。单位拒付加班费,职工可以拨打劳动维权热线12333或当地的劳动监察投诉举报电话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报北京10月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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