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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停车场顾客丢车
法院判经营者担责
2006-10-10
    

    本报讯(王晓凡 记者韩俊杰 通讯员梁刚)市民在娱乐场所消费,停放在娱乐场所提供的免费停车场内的汽车却丢失了,这个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银庄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庄公司)赔偿丢车的张先生14.02万元。

    今年2月13日晚11时许,郑州市民张先生到被告郑州市银庄公司消费,并将自己所驾驶的一辆本田雅阁轿车,停放在银庄公司附近的中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停车场内,并从银庄公司拿到了一张免费停车证。次日凌晨2时左右,张先生回到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车辆丢失,遂报案。后张先生曾多次找银庄公司和中诚置业协商赔偿事宜,但始终未果。

    经法院调查,2005年11月1日,银庄公司曾与中诚置业签订停车协议。协议规定,中诚置业在其停车场内为银庄公司消费顾客提供免费停车位,允许前来接送银庄公司顾客的出租车停留,车辆发生的一切事故,中诚置业概不负责,银庄公司向中诚置业支付场地使用费供消费者免费停车,每月5000元。

    法院认为,张先生与银庄公司建立了消费服务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银庄公司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外,中诚置业与银庄的协议明确约定,银庄消费者可在其停车场停车,但对车辆发生的事故不负责任。故郑州市管城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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