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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享受低保遭拒
北京市民状告民政局
2006-10-12
    

    本报北京10月11日电(记者王亦君)因为家中有汽车而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北京市民赵先生将海淀区民政局告上了法庭。今天下午,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悉,这是北京法院受理的首起因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引发的行政诉讼案。

    赵先生称,他因3起经济官司被法院判令支付对方人民币17万元,在执行期间自己丢失工作,生活困难,目前没有生活来源,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今年6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认为,他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作出了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决定。

    赵先生认为,按照政府文件规定,能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标准是收入,有无汽车不能独立作为享受低保的衡量标准,自己现无收入,符合享受城市低保的标准,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对其作出的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通知。

    法庭调查中,海淀区民政局提交的证据证明了原告至少有两辆汽车,原告拥有自己出资购买汽车的事实已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海政复决字(2006)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而且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海淀区民政局于今年6月2日对原告作出的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决定。

    海淀区民政局认为,根据《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第2条中不属城市低保范围的规定“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他渠道,且日常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等非生活必须高档消费品;安排子女择校或者在民办、私立学校就读及饲养高级观赏宠物等的城市居民”的规定,赵先生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条件。

    海淀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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