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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狗的实质是管人
2006-10-12
欧木华
    据《新京报》报道:“这是北京的耻辱,不应该继续放纵这种恶劣行为了。”著名红学家周汝昌、油画家冯法祀等9位老学者近日联名致信北京市政府,建议对违规养犬人实施重罚。

    所谓的“北京的耻辱”指的是“带狗随地拉屎且不清理”、“让狗到处乱吠”等行为,狗不是人,自由撒泼是它的天性,它不知道随地拉屎是不文明的行为。但作为狗的主人,却不应该纵容狗的这种随意行为,更不能将养狗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

    当养狗者享受快乐与旁观者承受痛苦形成了矛盾的时候,就需要养狗的法律出台予以解决。美国人爱养狗,但美国的养狗法律法规也几乎是最多的:比如美国纽约市就有《恶犬法案》,规定了狗主人放任或疏忽导致狗伤人事件发生者,狗主人是要被判处90天监禁的。至于规定狗主人要及时清理狗屎的标志牌,则在纽约市随处可见。正因为有了这些看似苛刻的法律法规约束,美国人养狗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也没有导致环境污染。更没有成为一个社会矛盾。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北京2003年10月就施行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这个俗称“狗法”的规定,其内容非常详细,比如“带狗随地拉屎而不清理者”,第30条就明确规定要罚款50元,至于其他有损公德的行为,在《管理条例》中都有明确禁止的规定。遗憾的是,这样一个规定详细的“狗法”,却根本管不住养狗者,到今天,这个“狗法”也基本成为一种“观赏性立法了”。养狗人的行为不仅破坏社会公德,同时也违反相关法规,从这个角度看,说这样的违规养狗行为是“北京的耻辱”,丝毫不过分。

    狗法管不住人,从根本上看,除了北京的“狗法”没有专门的执行机构以及执法不严之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我们的一些市民确实缺乏一些基本的公德教育。一部法律的实施,除了法律本身的威慑作用之外,公民的道德要起很大作用。道德水平较高,则法律能够较好地执行;道德水平较低,则法律很难执行。因此,在养狗问题上,我们确实有必要对市民进行“依法养犬、科学养犬、文明养犬和健康养犬”的教育,市民的公德心提高了,才更有可能产生遵守“狗法”的自律行为。

    另一方面,相关的技术措施,也应该能及时跟上。比如,清理狗粪便的清洁车应增多,能处理狗粪便的袋子也应该能免费或低价格发放等等。

    公民对法律法规违法必究的敬畏之心、对遵守社会公德的自律、以及技术处理手段的运用,这三方联动,才有可能让养狗变成一种社会大众都能接受的乐事。

    总而言之,规范养狗并不是为了限制养狗,更不是和养狗者过不去,实际上,越是规范养狗、科学养狗,就越体现了对狗的爱护和保护,越尊重他人的权益,才能更好地享受自己的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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