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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意见书应当缓行
2006-10-14
滕作鹏
    据报道:中国政法大学和其下属的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因组织专家发表的“专家意见”被刊发,被告上了法庭,遭索10万元精神赔偿。

    从刘涌案至今,法律专家意见书一直处在风口浪尖之上。法律专家意见书不是证据和鉴定结论,法学界在这一点上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众说纷纭的是,法律专家意见书到底该不该出;如果出,应该以一种什么形式出。这才是争论的焦点,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让人满意的定论。

    那么,目前我国的法律专家意见书应该属于什么性质的东西呢?从法律上讲,控辩双方只能向法庭出示证据,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法庭对证据以外的其他物品不予采信。一个不能作为证据或鉴定结论出示的书面意见,应不应该在法庭上出示?答案是否定的,不应该在法庭上出示。到底应不应该郑重其事地交给法官呢?答案也是否定的,一个不是证据或者鉴定结论的东西由一方交给法官,要么有行贿之嫌,要么有干扰法官独立判断之意,除此之外,不可能有第三种答案。一般法律专家意见书都是由一方组织专家出具的,如果从审判角度,它应该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辩护意见或者是诉讼代理意见。因此,法律专家意见书如果要作用于法庭之上,应该由组织法律专家出具意见书的一方将法律专家的意见或观点融入己方的辩护意见或诉讼代理词之中,而不应该直接将专家意见直接交给法官,法律专家意见书应该在法庭上回避。

    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专家意见书可以看作是民间的意见,或者是法律专家对司法审判活动行使舆论监督权。任何公民都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行使监督权。这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法律专家也不例外。这种舆论监督权可以是事后的评论,也可以是事中的建议;可以在法庭之外行使,更可以借助报纸杂志甚至网络电视等媒体形式制造声势。但是,这种舆论监督权不应该行使在法庭上,不应该作为一种正式公文出现在法官的案头。这个道理很简单,任何一个辩护律师都不可能将有关的报刊评论作为自己的事实证据交给法官,以争取法官同意己方的意见或者以社会舆论导向作为辩护理由。而且事实上,向法官提交的,都是有利于自己的专家意见,否则,即使专家出具了极合理合法的意见,也不可能提交给法官。因此,专家意见书到底能不能从根本上保证帮助法官公平地判断,还是一个未知数。

    因此,既然目前还找不到一条足以服众的理由来让逐渐信奉法治精神的普通公众来接受法律专家意见书,它就应当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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