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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四项制度规范红头文件
2006-10-14
    

    本报南宁10月13日电(记者甘冰 通讯员费昌明)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召开的规范政府立法工作会议上获悉,广西将采取四项制度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的制定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避免违法行政。

    这四项制度分别是:一、起草制度。起草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要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和公民的意见,对本系统、本行业有重大影响或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要权利义务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二、合法性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制定机关审议前,应当经制定机关的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制定机关不予审议。三、集体审议制度。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首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未经集体审议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四、公开发布制度。经集体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等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据了解,近年来,广西各级政府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保证了行政机关有效地行使职权,推动了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但是,在规范性文件制定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一些地方和部门制定文件内容随意,秩序混乱,形式不规范,文件过多过滥;有的利用制定规范性文件扩大本地、本部门的职权,违法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统一性,导致了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为解决这些问题,广西首次召开的规范政府立法工作会议强调,各地、各部门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认真履行制定程序,切实落实上述四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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