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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草案新规定:
央行派出机构有监督检查权
2006-10-28
    

    本报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程刚 崔丽)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有望经本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今天提交三审的草案赋予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监督检查的权力。上次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如果由人民银行总行对所有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行政调查和违法行为的处罚,这在全国范围内比较难以做到。其中有些职权由其派出机构行使,比较切合实际。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今天说,法律委员会经同预算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建议在反洗钱法草案新增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一级派出机构可以履行反洗钱行政调查职责;经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的派出机构,可对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为进一步加强国际反洗钱合作,共同打击跨境洗钱活动,目前我国正在争取加入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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