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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银监机构扩权要承担对等责任
2006-10-30
    本报北京10月29日电(记者程刚)尽管多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都赞同扩大银监机构针对单位和个人的调查权,但他们普遍呼吁应对该机构行使这一权力加以约束,以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公权力侵犯。

    目前我国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案件,很多都属于内外勾结、恶意串通作案,仅对银行进行调查,而不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很难查明真相。但令银监机构工作人员尴尬的是,由于现行法律并未授权,他们无法对涉案单位和个人展开调查。

    提请正在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拟赋予银监机构更大的调查权限。一旦修正案获表决通过,今后银行监管机构将获得法律授权,可以对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相关单位与个人进行调查。

    在27日的分组审议中,多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都赞同赋予银监机构上述调查权,但他们认为银监机构行使这一权力应该受到严格限制,并应承担滥用调查权的法律责任。

    包括傅志寰在内的多位委员认为,防止调查权被滥用的关键在于,法律应明确权力行使的条件和程序,并规定滥用权力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调查的批准权限,草案规定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此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时建议,应提高批准权限的层级,将“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改为“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同时,草案没有规定行使调查权的执行程序。财经委建议增加规定,银监机构行使调查权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

    分组审议中,任茂东委员认为,法律还应规定银监机构承担保密义务,应当明确调查人员应当保守商业和个人的秘密,不得披露有关信息。

    任茂东委员表示,“对于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该从法律上给他们一个救济的渠道”。包括任茂东在内的多位委员认为,法律应该增加一条规定,如果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侵犯了其个人合法权益,或造成了相关文件和资料损毁等其他损失,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

    “权力和责任要对称,前面赋予了多少权力,后面就要担负多少责任。如果我们不给银监机构权力不行,那么给了权力以后,就必须加以限制。”成思危副委员长说,从整体来讲,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制建设的推进,将来涉及授权调查公民隐私、财产等权利的事务,我们都要严格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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