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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利益获胜 养路费继续征收
2006-10-31
张贵峰
    

    交通部已经下发了《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并下发给全国各地的养路费征收部门,这标志明年的养路费将继续征收。(《新京报》 10月30日)

    “明年养路费将继续征收”,当然也就意味着,作为养路费替代物的燃油税,将继续处于“难产”状态,而与此同时,这也意味着,燃油税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相关条款,将持续处于不被施行的虚置境地。换言之,养路费还得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继续征收。

    如此看来,所谓“明年养路费将继续征收”,征收的将不只是养路费,而且也是“有法不依”的法治尴尬本身。那么必须被进一步追问的是:既然养路费明明非法为何还要继续征收,或者说,燃油税这一既利于效率(节约能源)又利于公平(合理分摊交通成本)的制度,为何反而迟迟不能实行?

    关于这一问题,近年来的讨论可谓多矣,其中的真正底细可以说已经十分清楚了,那就是,燃油税所以难产,既不是难在油价高低上(先前油价高时),也不难在所谓的征收技术上,而是难在背后的部门既得利益上——养路费一旦被取消,意味着交通部门利益的巨大损失:每年上千亿的交通收费权不再,全国数十万的征费人员将面临转岗下岗,这正如有专业人士曾经指出的:“费改税后,交通部门不仅失掉了一大块收入,最重要的是失掉了上路稽查的权力,摘下大盖帽,变成了筑路工,这恐怕是最难令人接受的。”

    其实,如果养路费——公路建设养护之费,当真是名副其实用来“养路”的,那么仅仅作为征收者的交通部门,也未必一定就是其中的既得利益者。但现在的问题是,名义上是属于公共服务的养路费,在现实中早已不是什么养路费而主要是交通部门自家用来“养人”的费用了——如在山西朔州市,当地审计部门审计发现,该市交通部门2005年征收拖拉机养路费795.47万元,其中87%用于行政管理费支出,而用于养护工程支出和其他支出只占到总支出的13%。

    公费转化为部门利益,既得利益当然也就不可避免,而为维护这种利益,自然是不遗余力。这正如最近《瞭望周刊》一篇分析文章在以燃油税为例分析部门利益行为时尖锐指出的,“凡是与部门利益相抵触、难以谋取部门利益的,则消极‘不作为’。这使得一些能维护、增进国家利益的重大决策(如燃油税等)迟迟未形成共识而难以出台”。(《瞭望周刊》10月10日)

    至此,也就知道,并无法律依据的养路费,为何一年年持续征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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