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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受害者索赔遭遇法律供给不足
专家建议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律
2006-10-31
    本报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刘世昕)“污染受害者维权时往往受到排污者千方百计的推诿”、“行政不作为现象使环境维权时常陷入困境”、“环境专业技术问题常常使污染受害者维权时被屏蔽”……在中华环保联合会举行的环境法律援助与环境维权研讨会上,与会的环境专家认为,由于目前环境赔偿法律的空白使得污染受害者索赔时往往遭遇法律“供给不足”。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灿发教授说,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基本上都只规定了污染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责任,但是没有明确进行整治与恢复的主体,即没有明确规定是由污染破坏者还是由国家或政府来进行整治与恢复。这造成法院在对很多污染侵权案件进行判决时,没有规定污染者赔付生态恢复的费用,而污染对生态的影响是长期的、巨大的,如污染造成水库或河道大量死鱼,赔付的仅是死鱼的损失,却没有清理河道直至恢复其生态直至能养鱼以及污染物清除的部分。

    “应该让污染者承担全部的环境破坏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治理和清除污染、恢复生态的责任。”针对污染损害赔偿现行法律“供给不足”的问题,王灿发说,曾有学者主张在修订和起草单行法时规定新的制度,或加入民事侵权条款,还有的专家主张修订《环境保护法》,加入环境赔偿的内容;也有专家认为,可在《民法典》中明确环境侵权的责任。

    王灿发教授认为,应制定专门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对环境损害的适用对象和条件、赔偿范围、赔偿责任认定,以及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行政处理及诉讼等方面均作出明确规定,改变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环境损害赔偿只有一些零散规定,解决诸多环境纠纷存在法律“供给不足”的问题。

    “其实《环境损害赔偿法》曾经被列入国家立法计划,但后来不知为什么被取消了。”王灿发透露说。

    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夙理认为,目前公众环境维权还面临着两大难题:一是我国的环境立法还没有明确界定公民环境权的具体内容,因此很多人不知道自己的环境权益受到了侵害;二是当事人在知道了自己的环境权益被侵害后,不知道怎么打官司。这种情况在农村更突出。

    王夙理说,环境维权中出现的新问题是,由于一些重大污染事故造成的环境破坏非常严重而且损失巨大,一般的污染企业赔偿不起,即便老百姓打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王夙理建议可以效仿国外建立环境污染保险制度或成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做法。这种制度要求污染高风险企业平时向保险机构缴纳费用,企业一旦造成污染事故,由保险公司或基金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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