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6日,本版发表的《被“选举”的小偷》,其中述及学生王洋左脸受伤的情况。为弥补在叙述完整性方面的缺憾,现补正如下: 2005年秋,王洋向唐山市古冶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毕国利“在接访途中曾动手殴打其左面部”,“要求被告毕国利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及向其赔礼道歉”。古冶区法院认为,“本案被告毕国利与其原单位同事段成刚、郭林喜、刘秀丽同去接上访人即本案原告王洋,其事实的整个过程段成刚、郭林喜、刘秀丽均在现场,并到庭证实被告毕国利未动手殴打原告王洋,现原告王洋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其伤情系由毕国利所致”,驳回王洋的诉讼请求。2006年1月26日,唐山市中级法院驳回王洋的上诉,维持原判。 特此补正。 冰点周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