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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银监机构扩权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2006-11-01
    本报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程刚 崔丽)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修正案,赋予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针对单位和个人的调查权,但同时也对该机构行使这一权力加以约束,以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公权力侵犯。

    目前我国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案件,很多都属于内外勾结、恶意串通作案,仅对银行进行调查,而不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很难查明真相。但由于现行法律并未授权,银监机构无法对涉案单位和个人展开调查。

    今天获表决通过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案,则帮助银监机构获得法律授权,可以对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相关单位与个人进行调查。

    这项权限的内容包括,银监机构可以询问涉嫌违法事项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银监机构还可以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机关在银监机构扩大权力行使范围的同时,也对其行使权力作出了相应的制约。今天通过的修正案要求,银监机构如果要对涉案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事先必须“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同时,银监机构在进行调查时,同时在场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否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

    对权力的行使者加强问责在最后通过的修正案中有明确体现。修正案规定,银监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如果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据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案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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