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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
2006-11-01
    本报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崔丽 程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今天高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该《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20年来我国对最严厉的刑罚——死刑所做的最重大的改革。

    1983年9月,考虑到当时的社会治安形势日益严峻,我国立法机关对法律作出修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鉴于这一做法遇到了司法实践上的难题,加上个别法院在死刑案件事实、证据上把关不严,一些地方陆续暴露出个别错案,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修改刑法时均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为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司法公正,应当改革目前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有关法学专家评价称,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对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贯彻“慎用死刑、少杀慎杀”的刑事方针具有积极意义。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围绕死刑核准权收回问题,做了大量准备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调整了机构设置和分工,增设3个刑事审判庭。目前,这项工作进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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