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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交通事故受伤
用人单位应予补偿
2006-11-06
    

    据新华社上海11月5日电(梁志明)刘女士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致残,被认定为工伤,在未得到民事赔偿前,用工单位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拒绝支付刘女士医疗费等费用。日前,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刘女士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器具配置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

    2005年1月,刘女士到这家餐饮公司工作,担任前厅经理,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工作期间,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刘女士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费。2005年4月,刘女士在骑助动车上班途中,在上海市嘉定区与一辆货车相撞,车轮碾过了她的小腿,致其小腿毁损伤。经公安机关认定,货车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刘女士当日便到医院做了截肢手术。

    2005年9月,上海市长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女士所受伤害属工伤。2006年5月,上海市长宁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女士为五级伤残,不久后她安装了假肢。至此,刘女士已支付各种费用8万余元。本来并不富裕的她更觉得经济紧张了。由于肇事方找不到,赔偿款项一时还很难有着落,刘女士便向用工单位餐饮公司提出报销医疗费用,但遭到了拒绝。

    2006年6月,刘女士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医疗费用及伤残补贴35万余元获得了支持。餐饮公司不服,于2006年9月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刘女士应先向肇事方索赔,现其直接向单位提出支付医疗费用及工伤补贴,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仲裁机关的裁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刘女士和餐饮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在工作期间,因机动车事故引起工伤,应当得到工伤保险待遇。刘女士在未得到民事赔偿前,先向单位要求工伤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刘女士在获得民事赔偿后,餐饮公司可以向刘女士追索先期支付的款项。据此,法院驳回了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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