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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书的正反之辩
2006-11-10
    

    正方:有助于司法公正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认为,专家意见书的出现有其合理的原因,这与个别地方司法专横、律师意见得不到采纳、甚至司法得不到人们的尊重有很大关系。

    “专家意见书究竟是否会影响到审判结果,这还是要法官说了算。”北京某媒体记者孙先生认为,如果法官仅仅因为权威而放弃自己的主见,盲目听从,那问题很可能在于法官,而非专家法律意见书之过。孙江认为,专家意见书或论证会的形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因为法治不健全,公检法部门有些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有的地方法院的执法能力欠缺,部分当事人无法通过一审、二审的法律程序得到公正的判决,被迫无奈,只能借助专家或其他咨询组织的力量解决这个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的王欣新教授认为,对专家意见书的参考和鉴别,也有助于提高法院的办案质量,因为这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要更严密地论证其判决的正确性,要以理服人,以事实和法律驳倒专家们的观点。

    有人建议,在国家独立审判体制尚未完全形成、审判监督制约机制还未完全到位、律师的执业环境尚未得到实质性改善、法官与律师的合作关系尚未真正形成的背景下,拿出改革的勇气,在立法上给予专家法律意见书以名分,在程序上予以规范,在责任上予以明确,才是正确解决问题的方法。专家法律意见书对司法公正是能够起到一定积极作用的。

    北京理工大学的胡星斗教授建议,专家论证会或专家意见书应由司法机关或其他第三方来组织,而不是任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组织,这样更具有独立性,有助于实现公正。

    反方:影响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

    “在某种程度上说,很难不对诉讼产生影响。强大的舆论压力很容易左右法官的立场,影响审判的公正程度。”原华东政法学院的研究生孔庆余认为,在律师出具由一些学术权威论证的专家意见书后,不论法官还是公诉人,都会产生某种微妙的心理影响:法官不仅要充分考虑公诉方的意见,而且也不能不注意吸收专家意见书中的看法,否则,就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或招致舆论的批评;而公诉人也会面临较大的压力,甚至动摇其自信心。

    律师李森认为,组织这些论证,需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而对于众多弱势群体来说,根本无法做到这一点。

    “凡是能请到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当事人,无一例外有着一定经济实力。”李森认为,现代程序法坚持诉讼双方“无差别对待”的平等原则,而一方或者一些少数群体提交专家法律意见书的行为,恰恰让人看到了不平等,看到诉讼地位事实上的差别对待,这很可能导致司法机关的社会公信力进一步缺失。

    李森认为,多数的专家法律意见书是有偿提供的,完全出于公义的则相对少见,提供服务从而获得等价报酬本来无可厚非,但把这项活动渗透到司法领域必须慎之又慎,任何缺少法律监督和严格标准的有偿法律服务,都不可避免地对法治产生危害,一些司法官员的参与还容易导致司法腐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王范武庭长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专家意见书的消极意义远大于积极意义,应该被禁止,因为一些专家意见书并没有建立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尽管也有专家提出了很好的意见,但也都类似于律师代理词。

    实习生 邢佰英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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