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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此案被告还不够
2006-11-10
本报记者 郭剑
    “我认为,原告及律师仅仅希望追回自己的经济利益,并不是目前这件事受到这么多人关注的理由,她们完全可以把火车头体工队的领导追加为共同被告,从劳动法的角度来保护自己更大范围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教授张笑世说,“这个讨薪的案子本身并不能直接用体育法来界定,但是过程和结果一定会对我国的竞技体育产生一个很大的冲击作用。”

    “火车头体工队的领导作为王德显教练的上级主管,不应该对这个案子只是给出种种证明。他们对原告、被告双方的证据应该最为清楚,最有资格作出判断,比如王德显当初是否殴打队员,是否在队员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队员的工资和奖金。”

    张笑世认为,现在很多市场化程度不高的运动队还是专业队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运动队一般不和运动员签订劳动合同,出了问题也多运用行政手段来解决问题,事实上国内体育界普遍采用的这种做法无法给运动员的未来提供保障。

    据记者了解,1995年8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这一仲裁机构目前尚属空缺。另外,这部体育法一直把体育主体当做事业而非产业,因此一些相关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体育市场化的发展。今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召开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理论研讨会,但目前各项方案还在研究当中,究竟如何修改体育法尚无定论。

    张笑世说:“在我们国家,运动员对于管理者来说并不是一个平等的主体,这里面依附关系远远大于劳动关系,这就导致很多问题的出现。一般来说,国外大部分运动队都会给队员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也有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来负责审理运动员的申诉,而像现在艾冬梅等人状告教练侵占财产的案子并不难解决。”

    “其实这个案子很好理解,就是原先教练承诺给运动员的户口、工作,现在都没有着落了,运动员现在没办法了,就找教练来算账,我想如果王德显当初给她们解决了工作问题,她们现在不会这样。”

    “所以说这件事的重点不在涉及到的具体金额是多少,也不在于当初队员在队里是什么情况,而在于以后运动员在进入运动队之后,会不会还像以前一样完全依附在队里,导致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

    本报北京11月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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