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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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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手记
学术不端行为岂可私了
2006-11-15
本报记者 叶铁桥
    

    “我们自己处理好不好,你就不要介入了?”

    “还是要以教育为主,不要把事情弄得沸沸扬扬。”

    “如果是原作者,我们编辑部肯定会认真对待,但反映的人不是原作者。”

    记者在采访这起涉嫌论文抄袭事件的过程中,屡屡听到当事人如此表示。而且,令记者惊讶的是,某位原作者的态度比涉嫌抄袭者的态度更为坚决,一再表示“内部解决就可以了”,没人需要对此负责,并拒绝了记者进一步采访的要求。

    还有采访对象说,这完全是私人事务,没有必要公开解决。似乎只要当事人达成了协议,外人就没有了置喙的余地。

    但事实果真如此吗?论文抄袭事件,是否也像自诉案件一样,只要受害者不向司法机关起诉,即使第三者报了案,双方就能相安无事,与第三者无涉?

    事情恐怕没那么简单。因为公开发表的科研或学术成果兼有私人产品和社会公共产品的双重属性,何况许多学术活动是花了纳税人的钱的,许多成果是国家资金资助的。知识产权法本身就包含着维护财产权的意味在里面,但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出台,更大的目的在于保护创造性知识成果,因为创新要付出艰辛努力,容许剽窃将会彻底扼杀创新。

    作为国家体育总局社科基金项目资助课题的成果,参与了国家科研活动,就更具有社会公共产品的特征了。

    因此,作者向刊物投稿的时候,他就应该明白“投稿须知”中所规定的各种学术规范,并且愿意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他的文章获得发表,也标志着他正式进入了学术共同体的讨论空间,愿意与其他人在社会公共领域中交换思想和观点。

    与此同时,学术共同体中的各种激励制度,如与论文发表相关的职称评定、职级晋升、学术作品评选奖励制度等,也无不与作者的思想和观点在公共领域的表现相联系。

    所以,学术产品对于社会公众而言,独创性和作品质量高于一切。如果粗制滥造,不求质量,那就是次品;如果篡改伪造,弄虚作假,那就是危险品;如果抄袭剽窃,侵占他人成果,那就是赝品。这些学术产品一旦进入公共学术领域,将会严重污染学术环境,影响学术声誉,阻碍学术进步。

    就这个层面来说,学术产品的性质与私有财产不尽相同。所以,那种将学术不端问题视为私人问题的观点,有损于整个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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