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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法院司法建议得到回应
国家认监委与卫生部叫停
牙防组口腔保健品认证
2006-11-15
    本报北京11月14日电(范米多 记者王亦君)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8月22日,该院针对“全国牙防组”案中发现的中国口腔保健用品评价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后,引起了该委员会的重视。近日,国家认监委就解决和规范认证认可活动的有关情况作出函复。

    今年7月14日,法学博士李刚状告全国牙防组、卫生部、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和超市,要求法院确认该认证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被朝阳法院裁定驳回。

    审理中,朝阳法院发现,“全国牙防组”存在对外开展活动超出卫生部授权业务范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等问题。

    2003年11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9条中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才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对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条例57条中有严格的处罚规定:对该类机构应予以取缔,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是据此给国家认监委发出了司法建议。

    8月22日,朝阳法院分别向卫生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切实行使监管职能,对全国牙防组对外开展的认证活动进行审查,并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罚等处理决定。

    上述司法建议引起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高度重视。在展开全面调查,并与卫生部进行多次协调、沟通后,国家认监委函复朝阳法院表示:“全国牙防组”所开展的口腔保健品认证活动是有关部门依据行政职责推动的认证活动,是《条例》实施前认证工作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所产生的问题,在《条例》实施后,应顺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依据《条例》进行调整、规范和完善。

    鉴于上述原因,国家认监委已与卫生部共同作出要求“全国牙防组”停止开展口腔保健品认证活动的处理决定。

    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认监委与卫生部加紧建立和推动我国统一的口腔用品认证制度,对口腔用品的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认证标准和认证标志实行统一规范和管理,将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布置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清理整顿非法认证活动的专项治理工作,标本兼治,加强对认证活动和认证市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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