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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态度
涉众经济犯罪存在社会心理基础
2006-11-24
本报记者 李丽
    人们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不再陌生,但受骗的依然很多。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法律心理学研究所所长马皑认为,这类犯罪之所以屡禁不绝,是因为它还有生存土壤。

    马皑认为,普通老百姓在目前社会贫富差距明显、生存或生活压力较大的状态下,希望通过合法手段做到低投入高回报是合乎情理和道德的,但这也为涉众犯罪提供了广泛的社会心理基础。

    在投资的过程中,普通百姓对风险的恐惧,远远大于对利益的追求,他们希望理性理财。专业知识、信息的公开、对风险的客观评估是实现理性理财的基本条件,而目前包括银行等专业机构在内的理财服务并不向穷人倾斜,社会上也缺少为普通百姓理财指点迷津的知识普及,从而导致他们盲目相信各类专业机构的宣传,由于缺少专业知识而无法做到理性理财。

    马皑这样分析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以合法公司为平台;以科技含量或理财专业知识为旗号;以低风险高回报为诱饵;以广告和成功范例为榜样;以普通百姓为对象;以较低的入门条件来吸引,形成一种“你也能发财致富”的心理暗示,激活普通百姓的利益动机,最终达到以涉众方式非法集资的目的。

    “涉众犯罪的结构特点是以金字塔的形式广泛吸收参加者,而且形成由上至下的利益分配链,金字塔的基础越大,受害者就越多,但塔尖上的获利者也就越多。”马皑说,在这种状态下,各种社会心理效应就会发挥作用。一方面,参加的人越多,越具有公众意志,受蒙蔽者会因相信大多数人而失去理性,产生行为上的从众;另一方面,已经获利的少数人,又成为参加者的榜样,使他们更加相信自己的判断是理性的;还有,在这类案件中,操纵者会用远期利益来降低实际风险,为非法获利打时间差。受害者往往缺乏专业信息,无法预测远期风险,实施盲目的众从行为。同时,一旦参加,特别是有投入,参加者的心态会有另一种改变,即使发现可能存在风险,也希望事情能够做成,希望有更多的人参加,减少自己的风险。因此,他们会自觉地变成宣传员,既是受骗者,也是骗人者。

    除此之外,在社会转型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合法但有市场的获利方式。马皑表示,市场本身的不规范也使许多人存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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