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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年实施
连标点都不能再变动
2006-11-28
    本报北京11月27日电(记者程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卫生部今天联合公布了修订后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与老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进行了三大方面的修订:一是明确了医疗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二是首次对发布的广告内容作出了明确限定,三是加大了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

    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显示,医疗广告中的虚假违法宣传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广告市场一大顽疾。仅今年前3季度,工商部门就查处违法医疗广告4644件,占查处违法广告案件总数的12%。在被查处的每10件违法广告中即有1件是医疗广告。

    “目前违法广告成本低,原有的1993年出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违法分子难以起到震慑作用。”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副司长李亚莉说。

    新《办法》要求在医疗广告发布前对其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规定医疗广告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未取得审查证明发布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医疗机构篡改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广告的,撤消审查证明,并在1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新《办法》明确限定了广告刊登的内容,医疗广告仅限于刊登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8项内容。李亚莉说,广告内容经审查核定后,“连标点符号都不能再变动”。

    新《办法》强调,医疗广告不得出现以下八项内容,即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新《办法》还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与老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明显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实施经济处罚的同时,可以并处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单位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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