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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红头文件”发布前须经合法性审查
2006-12-05
    

    本报石家庄12月4日电(实习生冯涛 记者许海涛)从12月1日起,石家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在公布前须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未经过审查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发布后应接受公民监督,对不合法的文件公民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举报或提出书面审查的建议。

    据石家庄市法制办公室主任孙二喜介绍,《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前,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时限、实施后的评估和修改及废止都没有要求,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早已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老”文件仍在施行,有些文件的制定依据已经发生变化,但文件仍然有效。为此,《规定》对红头文件制定了有效期,最长为5年,有效期满后自动终止,如需延续的须在终止前6个月进行评估并重新修订。

    在《规定》出台前发布的文件,由制定机关依据《规定》进行清理,将清理后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监督机关,分为继续有效和应予修订两类。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应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注明有效期,应予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应公布文件目录,并按《规定》重新制定,未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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