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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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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网友看深圳公处涉黄人员
2006-12-11
    正方

    理解并支持福田警方!

    没在深圳生活的人根本就不知道这里的卖淫嫖娼有多猖狂。我所在的村里就有大量的卖淫女,那些理发店,店面不足10平方米,但一到晚上,昏暗的灯光下居然能有30多个年轻女子排坐在门口。难道这就是中国之窗的形象?对于那些屡教不改的人,就算手段有点过激又有什么不可以呢?

    关键看效果!

    打击违法犯罪,有什么错。1983年严打不比这出格多了?但是效果很好!全国老百姓都拥护(除了那些被处理的人员及其家属)。深圳的做法没有错,非常问题必须用非常手段解决。新加坡的鞭刑不是更狠,那终身留下的鞭刑痕迹不是更侵犯人权。

    反方

    网友们说得对:那是作秀,是中央台曝光后他们才去管的,而且是从最软的管起。卖淫女是整个罪恶链的最底层,得钱最少,受害最多。

    为什么国家三令五申会禁不了黄赌毒?为什么本该支持的事情会招来一片反对声?这其中深藏的东西,不值得我们深思吗?

    在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刑事诉讼法也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也不允许公民旁听。警方这种大张旗鼓的暴露个人隐私的做法,实际上是封建社会“游街示众”的做法。而“示众”是一种羞辱刑,这在封建法典和实践中屡见不鲜。例如“插牌游街”、“斩首示众”、“弃市”(即处死后把尸体扔在闹市里)等。

    新中国成立后最高人民法院曾三令五申,禁止游街示众。甚至罪至死刑的罪犯,也不允许游街。触犯了法律的人仍然是我国公民,他们的基本人权,例如人格权、隐私权等都受法律保护。

    警方将妓女和嫖客示众的做法只能引起他们对国家、社会和法律的不信任、不满甚至抵触。我们应当做的是加强管理注重治本。

    我是个年过古稀的老人,看了这条“新闻”,愤怒异常,好像又回到了那肆意践踏人权、侮辱人格的政治运动时代。难道我们现在的一些领导干部就这么无知,这么可怜吗?!什么叫做人权,什么叫做“以人为本”?你们是真不知道,还是故意捣乱?卖淫嫖娼可以依法处理,为什么要把这些人拉出来公开示众?损害的不仅是这百十来个人将来改过自新、继续做人的信念,更是给深圳这个开放城市和整个国家抹黑。

    我们在惩罚罪恶的同时,是否能考虑给别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防止罪恶的方式是教育,是从各方面提高人们的认识,当然最重要的还有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如果每个女人都有安定的工作,谁还会愿意去出卖自己的肉体?

    边集整理

    本调查由本报与搜狐网联合实施。杨大昕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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