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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态度
深圳福田警方的做法于法无据
2006-12-11
本报记者 叶铁桥
    

    近日,深圳福田警方公开处理上百名涉黄人员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从记者采访的情况看,多位专家并不认同深圳福田警方的做法,有些专家表示,警方的这种做法已经与时代落伍了,甚至涉嫌违法。

    曾参与《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修改的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教授李明舜表示,深圳福田警方的做法于法无据。“没有哪部法律允许他们这么做,行政执法单位在没有法律依据条件下作出这样的行为是不恰当的,有违法的嫌疑”。

    他说,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全国人大的相关决定,都明确禁止卖淫嫖娼,因此,对于实施卖淫嫖娼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道德上的谴责和法律上的处理,都没有任何问题,对这种行为的打击也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尽管如此,还是应该尊重这些人的合法权益。“一个人违法犯罪了,但依然是公民,公民的合法权益还是应该受到保障”。

    妇女问题研究专家巫昌祯也认为,违反了哪一条法律规定,就按照哪一条处罚好了,用不着示众。“示众后果不好,他们还要做人呢”。深圳福田警方没有恰当地考虑这些人的隐私问题,极有可能对这些人的私人生活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她表示,从过去的情况来看,涉黄人员中不乏被强迫卖淫的情况,比如有些女孩第一次离开家乡出去打工,被人家骗了或者是被胁迫了,从而走上了卖淫的道路。“在这种情况下,她是被害人,有苦难言。就应该为她保密,而不是把她公开暴露出来,这样才是更以人为本的处理”。

    巫昌祯认为,深圳福田警方公开处理涉黄人员的出发点是想起到震慑作用,但事实上这种搞运动式的公开处理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基本上已经被我国司法界舍弃了。“现在我国的公开审判不是很多了,过去经常进行的运动式的处理也大为减少了。因为这样并不能起到多大的教育和震慑作用,相反,还极可能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而且,万一处理错了,也会给被处理人带来无法估量的负面影响。”本报北京12月10日电

    照片:2006年11月29日下午,深圳福田警方对涉黄人员进行公开处理。新快报记者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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