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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
死刑犯精神病鉴定宜为法定程序
2006-12-16
王威
    

    据报道:邱兴华案结束二审,法庭宣布择期宣判,宣判时将附带决定是否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12月9日,有关专家呼吁为邱兴华做精神病鉴定,并称二审法院如果不做鉴定,公众就无法信服。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邱兴华在阴森森的铁瓦殿杀完10个人,后又转移尸体,剜眼球、心肺、脚筋,还留书、烧殿,整整折腾了一天才走;在湖北随州的农户家里,他持弯刀、斧头砍向热情招待自己的被害人一家。邱兴华身负11条命案,但其表现确有令人“无法理解”之处。邱兴华是不是精神病患者,不但引起公众的热议,也是决定他生死的关键所在。

    在我国现行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体制下,申请人的鉴定申请并不必然地启动鉴定程序,其决定权在司法机关。根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的规定,司法机关是委托鉴定的惟一主体。因此,邱兴华杀人案一审后,尽管其律师提出了上诉,其妻也四处奔走,以争取二审法院能给邱兴华做“司法精神病”鉴定,但目前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正面回应,而是“休庭择期宣判”。据邱兴华案的一审公诉人称,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可能性不大”。

    目前,邱兴华是否有精神病仍存悬疑,法院的任何判决都令人“无法信服”。因此,笔者同意应当对邱兴华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观点。同时,笔者还建议,死刑犯精神病鉴定应列为死刑案件审判的法定程序,所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都必须经过司法精神病鉴定之后才能判决。

    首先,将死刑犯精神病鉴定列入法定程序,是非常必要的。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鉴于精神疾病的特殊性,一个人是否有精神病,必须经过专业权威的鉴定机关才能确定。正如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所说,“死刑判决事关生杀予夺,不能不慎,也不得不慎。”“一旦发生冤错案件,什么司法成本都是无可比拟的,造成的损失是无可挽回的。”将死刑犯精神病鉴定列入法定程序,能更好地体现我国“既要保留死刑,又要控制死刑”的原则,也才能更好地把握“少杀、慎杀”的尺度。

    其次,这么做也是完全可行的。今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将死刑复核权回归到最高法院,这是国家对刑事政策的重大调整。面对因死刑复核程序而增加的工作量,最高院“不惜代价”、将两个刑事审判庭扩改为5个。给所有的死刑犯做精神病鉴定,并不见得增加很多司法成本。相对于一个人生命而言,即便是增加一些司法成本,也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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