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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成犯罪分子“护身符”?
西安一艾滋病疑犯频频作案难获羁押
2006-12-19
曹金生 本报记者 孙海华
    一个月内,一名艾滋病疑犯在西安街头频频作案,先后3次抢夺老太太金耳环,然而,由于没有专门的艾滋病疑犯临时羁押点,警方只好将疑犯抓了又放、放了又抓。这一艾滋病患者犯罪查处中遭遇的法律空白,在西安引起广泛关注。

    “抢劫了,抓贼呀!”12月15日上午8时许,付先生骑车经过西安市西南城角十字路口时,突然听到有人喊。他回头一看,两个老太太正在路边焦急大喊,距她们不远处,一名男子正向远处狂奔。付先生立即掉转车头追了上去,在路人帮助下,抢走老太太金耳环的曲某最终被抓获。

    经警方确认,疑犯曲某,今年21岁,四川赵竹县人,自称有吸毒史,注射毒品又患上艾滋病。今年年初,曲某来到西安,因打工挣不到钱,便在街头进行抢夺,并专抢妇女、老人或小孩。此前的一个月内,曲某就曾因当街抢夺,先后两次被警方抓获。

    “我有艾滋病,你们就是抓了我也没办法。”曲某对民警说。20多天前,曲某曾因抢夺老人耳环,被公安雁塔分局鱼化寨派出所抓获。曲某称自己患有艾滋病。为慎重起见,派出所通过西安市雁塔区卫生防疫站对曲某做了检查,结果显示“HIV呈阳性”(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病毒携带者)。

    当时,曲某实施抢夺的案值不够拘留,按规定,留置不能超过48小时。办案民警咨询得知,只有通过省疾病控制中心鉴定,才能确认其是否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但这个过程需7个工作日。无奈之下,他们只能将曲某取保候审。

    12月5日,公安碑林分局红缨路派出所再次将曲某抓获。他又抢夺了一名老太太的耳环。曲某当时下身还有血,连说自己患有艾滋病。由于没有专门的羁押场所,派出所向省市疾病控制中心询问,得知目前尚无更好的办法,向上级请示后只好将疑犯放了。

    12月15日,警方从陕西省疾病与预防控制中心获知,曲某初检结果HIV呈阳性,疑似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但还需要省疾控中心作进一步鉴定。

    对此,公安莲湖分局西关派出所副所长魏镌利也觉无奈。他告诉记者,目前法律上对于艾滋患者犯罪的监管存在空白:《监狱法》规定有严重传染性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暂不收监;《看守所条例》规定急性传染病患者不得收容关押;《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患有传染病的犯罪嫌疑人不宜在医院关押。

    据了解,目前全国有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约65万,被确诊为艾滋病人的有18万。由于艾滋病人的特殊性,所以一些疑犯往往借此作案,以逃避法律的制裁。陕西省疾控中心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艾滋病疑犯、罪犯患病的事实不能成为对其减轻、从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理由。对于明知自己是艾滋病患者,却故意传播或在犯罪中以此胁迫被害人、司法人员的,应该视为犯罪的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该负责人认为,应当建立对这类特殊人群的隔离关押制度,建设集救治、改造、关押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关押场所。

    本报西安12月1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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