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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带给劳动者的福音
2006-12-25
    本报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程刚 崔丽)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二审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作出了许多规定。其中有——

    解决欠薪有新途径

    被欠薪者可向法院申请支付

    草案新增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草案同时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事业单位与劳动者订合同

    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

    草案扩大了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纳入调整范围。目前,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之外,事业单位中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由于行政管理部门权限划分的原因,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无法可依,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根据草案,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经济性裁员20人以上应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

    为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进行经济性裁员,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条件等作出了严格限制。

    草案规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以裁减人员。

    草案规定,裁减人员时,四类劳动者被要求“优先留用”: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重大规章制度等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用人单位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示,或者发给劳动者。

    竞业限制人员只限于高端劳动者

    草案对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作出限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

    草案同时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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