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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建议强化讨薪手段
2006-12-28
    本报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程刚 崔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为解决欠薪问题提供了新途径,被欠薪者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26日的分组审议中,有全国人大代表和委员建议草案应进一步强化讨薪手段。

    此次提交审议的二审稿新增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草案同时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6日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代表王亚洲表示,那些被拖欠工资的人往往是弱势群体,让这些弱势群体靠到法院打官司足额讨回劳动报酬非常困难,在实践中操作性很差。如果讨薪者打了官司却不能让用人单位付出额外代价,也就无法对用人单位形成有力约束。

    “要让用人单位在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给自身带来更多的支出风险。”王亚洲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首笔拖欠时间超过6个月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就全部拖欠额向劳动者支付利息,用以补偿劳动者的损失。

    全国人大代表潘玉兰建议,应该学习香港、澳门欠薪垫支基金会的做法。政府从雇主身上收取一笔钱并集中起来放在垫支基金会。对那些雇主拿不出钱来给发放工资的,由垫支基金会代替雇主先行垫支,再用法律手段向欠薪雇主追偿。即便最后追不回来所欠薪水,但使得处于弱势的职工有所保障。

    任茂东委员则建议,被欠薪者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所需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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